印款是指在紫砂壶坯上施加印文。一件紫砂作品多为一人独立完成,作者多用印记来表明,这与历史上其他的陶瓷艺术品有所不同,而与中国古代书画十分相似。与刻款相比,用印章有许多优点,如艺人不擅书法,请人刻一方印,可用很多次,生次印记肯定是一样的;在壶上用印,方便易行,比在壶上刻款快得多,宜于批量生产。所以在清代初期,印款取代了刻款。但有些制壶名家书法较好,则刻款与印章并用。
印款是作者的署名,也是紫砂壶不可或缺的艺术装饰。制壶高手的印章,一般是篆刻名家所刻,如陈曼生为杨彭年治印,吴大经为黄玉麟冶印,潘稚亮为王寅春、裴石发治印等。一般艺人请刻章艺人冶印。所以,紫砂壶上印章水平也有很大的差异。
印章有圆形、半圆形、椭圆形、长方形、正方形、葫芦形、瓦当形、自然形和肖形等,款识字体有楷书、小篆、缪篆、隶书等,款识的内容有制作者、定制者、监制者、纪年等,还有斋名、堂名、馆名、室名,以及多种寓意的闲章。清末至民国时,更有图案化的印记和工厂、商号印款。印记一般印在壶底部、盖内、扳下等处。
根据现有的文献记载,自供春制壶,壶身已有款识。周高起《阳羡茗壶系》的《正始》篇中提及供春时说:“人皆证为龚,予于吴同卿家,见时大彬所仿,则刻供春二字,足折众讼云。”而且供春壶的款识是刻款。在《阳羡茗壶系》中,还提到时大彬的款识有两种方法:“镌壶款识,即时大彬初请能书者落墨,用竹刀画之,或以印记......”但在成书于乾隆丙午年(1786)的《阳羡名陶录》有关款识的文字中,却多为刻款,而未提及印记。
根据现存的文物及藏品,我们可能发现明代中晚期的紫砂壶,多数是用楷书刻款的,而较少印款。
清代,制壶人已经大多用印款,由文人撰铭则用刻款,印记与刻款并存。如文人定制,则壶身铭文用刻款,而壶底的文人斋名、堂名、馆名则用印款,制壶人则在盖、把下甚至注销下盖印章。如属制壶人制作,如陈鸣远“南瓜壶”,印记,刻款均在壶身,并亲拟铭文。刻款用真、行、草、篆、隶等书体,印记有阴文、有盖印、底印、把下印等,水小不一。曼生壶后,印记、款识已成为必不可少的工艺要求之一。
民国时期,一些艺人应邀在宜兴、上海等地专门为商号制壶或仿制古壶,所用印章常有商号,如金鼎、铁画轩;制壶者用小章钤作者小印,表示是仿作。印章中还有花押,即只有图案而无文字。也有过英文字母的,还有满、汉文在一起的。
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的宜兴紫砂壶,大都有“中国宜兴”、或“宜兴紫砂”四字文章。壶底或盖内钤上“狮灯”、“合梅”、“梅桩”、“洋桶”一类品名,而无作者署款,一般为大量供应的商品。
20世纪60年代,宜兴紫砂壶工厂批量出口茶壶,底部均有“中国宜兴”四字方印,而无作者名款。偶有少数艺人在壶底或扳下用作者印款。
“文化大革命”中,由于不正常的社会政治生活状态,紫砂壶上不许作者署款。但由于出窑许审难以追查责任,于是便有了代表作者的数字编号,后又用木质印章,这种壶被收藏者称为“文革壶”。直到70年代末,一起只标“陶工”之类,不署个人名号。又如“长乐”印记,是紫砂工艺厂研究室集体创作的名款(也有代表个人名款而用的)。当时只有极少数艺人私下在代表自己的水平的作品上,偷偷盖上个人印章。